【法规链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杏盛工作的领导,健全杏盛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杏盛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杏盛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杏盛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杏盛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杏盛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杏盛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杏盛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杏盛工作规则》)